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住宅装饰装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企业综合素质,促进住宅装饰装修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在全社会营造“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的良好氛围,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住宅装饰装修“诚信企业”评定,是指对企业的资格和素质、市场行为、社会信誉等方面进行可行的行业内部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并取得建设行政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或取得广州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颁发的《广州市住宅装饰装修证》的企业。
第四条 “诚信企业”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广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由广州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具体负责住宅装饰装修企业“诚信企业”评定的工作。
第五条 开展住宅装饰装修企业诚信评定的目的是,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诚信建设,提高企业的综合和社会信用力,树立行业良好形象,促进广州市住宅装饰装修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第六条? “诚信企业”评定有效期为二年,每年复审一次。
第二章? 受理、推荐原则
第七条 信用评价由企业自愿参加,行业协会主导,专家集中评价,统一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 “诚信企业”评定工作按年度进行,原则上每年6月30日上报“诚信企业”申报材料。第一次申报的评定依据为申请年度前二年的经营管理状况和相关指标;取得诚信企业证书后,评定依据为申报年度前一年的经营管理状况和相关指标。
第九条 在“诚信企业”评定中,遵循坚持标准,客观公正,严格程序,公开透明,动态监管的原则。
第十条 专家库的组成基本原则:专家库人员由广州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家装委员会提名或专家自荐,经协会秘书处批准。
第三章 “诚信企业”标准
第十一条 “诚信企业”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资质及资本金数量;
(二)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职称和经历;
(三)企业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及主要技术人工人持证上岗情况;
(四)企业经营管理的各项制度;
(五)有固定的企业经营场所;
(六)保修期服务情况;
(七)企业投诉及处理投诉情况;
(八)企业业绩及荣誉情况(市、省、国家级奖项)。
(九) 向协会签订诚信经营承诺书,接受协会的监督与调解,并执行四统一(即统一施工合同、统一验收标准、统一服务标准、统一投诉电话)。
第十二条 申报企业应当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广州市住宅装饰装修行业“诚信企业:申请表》;
(三)提供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职称证件(复印件)
(四)提供项目经理、设计师、质检员、安全员岗位证书(复印件):
(五)提供企业荣誉奖项证明;
(六)提供建筑面积80平方以上的企业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第十三条 企业经认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取消“诚信企业”称号:
(一)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拖欠工人工资的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受到业主投诉不配合协会调查取证,造成较坏影响的;
(四)一年内有二次受到媒体曝光不良行为的;
(五)在行业内有恶性竞争行为的。
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十四条 “诚信企业”评定工作分为企业申报、审核评价、评定公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企业申报。
1、企业对照《广州市住宅装饰装修行业“诚信企业”申请表》的条件和标准进行自检评定,认为符合条件的,可按要求,填报相关表格。
2、企业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如发现对重要内容弄虚作假的,两年内对其不予“诚信企业”评定,并在“广州城乡建设网”和“广州建筑装饰网”等媒体公布。
3、申报渠道:申报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将资料向广州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申报。
第二阶段:审核评价。
广州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受理企业申报后,组织专家对企业进行实地检查考核,评审结果由专家在《广州市住宅装饰装修行业“诚信企业”申请表》的评审栏填写意见,并签名确定。
第三阶段:评定公示。
广州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根据专家的评审意见进行核定,结果经“广州城乡建设网”和“广州建筑装饰网”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7个工作日)。评定结果经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由广州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向社会公布,颁发相应的标牌和证书。广州市住宅装饰装修行业“诚信企业”证书,有效期为二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广州市住宅装饰装修行业“诚信企业”评定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均有权向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或广州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投诉。
第十六条 参评住宅企业在申请“诚信企业”过程中,不得有行贿、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行为。如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取消其参评资格;对已获得诚信企业的,取消其诚信企业并予以公告,且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因虚假申报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或引发纠纷的,追究参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参与“诚信企业”评定工作的人员,应遵守相关法律,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对于有影响评价结果公平、公正行为的人员,广州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应当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给予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广州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